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国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食用农产品从进入市场到销售至消费者的全链条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以下通过一张图带您快速了解核心要点。
一、 总体原则与适用范围
《办法》旨在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于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各类场所和渠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二、 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的主体责任
1. 市场开办者责任: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质,建立档案;定期对市场环境、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
2. 销售者责任: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信息、供货者信息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国家明令禁止的食用农产品。
三、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要求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
- 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 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 对于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办法》明确列出了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类型,主要包括:
-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农药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
-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
-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包装标识与贮存运输要求
- 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上应按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产品信息。
- 销售者应保证销售、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符合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资料等措施。
-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如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销售环节安全防线,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主动索证索票,共同守护食品安全。